楚天金報訊 據新華社電 全國人大常委會昨日審議了《立法法》修正案草案。草案規定,地方政府規章不得設定減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利或增加其義務的規範,引發各界關註。這意味著,一些限行、限購、限貸等地方限制性行政手段,今後將不能再“任性”;而且一旦有些地方規章實施滿兩年,接下來要麼依法成為地方性法規,要麼就得及時廢止。
  長期以來,一些涉及公民權利義務方面的民生事項,原本應該制定地方性法規,卻僅僅制定了地方政府規章。一些地方的限購、限行、限貸等行政手段對公民權利造成侵犯、僭越的事情時有發生,恣意減損公民的權利或增加其義務。
  以當前不少城市實施的汽車限行為例,北京中勉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黃莉凌說,從我國民法、物權法角度來看,公民對汽車擁有所有權,也就是擁有對於汽車的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限行常態化後,汽車的使用權受到影響,這實際上已經使得全價購買的汽車在使用時被強制性“貶值”,構成了對公民財產權利的一種侵犯。
  對此,草案二審稿第82條對制定地方政府性規章的範圍限定為“城市建設、城市管理、環境保護等方面的事項”。同時明確,沒有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作為依據,地方政府規章不得設定減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利或者增加其義務的規範。
  此外,全國人大常委會在分組審議《大氣污染防治法》修訂草案時,對草案第45條向地方授權限制機動車通行的條款(或將成為“機動車單雙號限行常態化”的法律依據),常委會很多委員表示,該條款屬於不當授權條款,應當予以刪除。也有的委員建議即使保留修改此條款,也必須增加相應的限定條件,而且要明確規定補償措施。總之,立法不能隨便給單雙號限行常態化“開口子”。
  (原標題:地方限行限購須有法可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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