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律師會見在押的犯室內裝潢罪嫌疑人不再被監聽。
  新規明確:辯護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在看守所內的律師會見室進行。看守所應當按照規定,設置適量的律師會見室,並提供相應的工作條件,確保律師能按時會見。在律師會見室被新竹買屋占用的情況下,經律師要求,看守所可以安排在審訊室進行會見,並關閉監聽設備
  法治周末記者seo 祝優優
  發自浙江杭州
  浙江省政法機關近日聯合制定出台的一份規範性文件引起了學界和實務界的熱議。其借貸中的關鍵詞是“律師會見”、“不被監聽”。
  法治周末記者瞭解到,這份文件是由浙江省公安廳、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和省司法廳聯合下發的《關於刑事訴訟ssd固態硬碟優缺點中充分保障律師執業權利的若干規定》,其中規定“辯護律師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時不被監聽”,這一條款被業內認為是貫徹落實了新刑訴法中關於保障律師執業權利的有關規定,使新刑訴法具備可執行性和可操作性,是一次重大突破。
  在接受法治周末記者採訪時,浙江省律師協會刑事專業委員會主任徐宗新認為,這份文件的出台,是律師辯護制度上的破冰之舉,重點解決了律師“會見難”的問題。
  刑事辯護率逐年下降
  “連面都見不上,請你這樣的律師還有啥用?!”
  不少律師,在辦理刑事案件時,常會因會見難而遭到委托人的如上質疑。
  這一問題在全國範圍內廣泛存在,由此也引發不少律師狀告看守所的相關新聞。
  2000年9月20日,黑龍江律師曲龍江、劉士賢將哈爾濱市公安局香坊分局告上法庭,案由是“對具體的行政作為不作為”。
  原來,在此之前兩個月,曲龍江和劉士賢來到香坊分局看守所要求會見其代理的刑事案件當事人許某,在出具了合法手續後,遭到了看守所的拒絕。看守所的理由是“必須經辦案機關批准才能會見”。
  此後的一個多月時間里,兩人為辦理相關會見手續一直來回奔波,卻始終沒有結果。
  同年12月16日,哈爾濱市香坊區法院作出一審判決,駁回兩名律師的訴訟請求。2001年9月,全國人大刑事訴訟法執法檢查組在哈爾濱市召開座談會,兩律師狀告看守所的新聞引起了檢查組的註意。經過相關立法機關、司法機關一年多的協調,案件在二審階段終於有了結果。
  2001年11月底,哈爾濱市中級法院判兩名律師勝訴,認定香坊公安局看守所不允許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的具體行政行為違法。
  類似的案例也曾發生在廣東、遼寧等地。2004年5月,廣東律師王家恆、鐘其勝代理一起涉嫌運輸毒品案。在他們來到廣州鐵路公安局廣州公安處刑偵支隊要求會見犯罪嫌疑人劉某時,被告知需要跟鐵路看守所預審隊接洽。
  之後,他們來到鐵路看守所預審隊,又被告知需要去公安處法制科。接著,“皮球”又被踢到了刑偵支隊。事後,刑偵支隊隊長把他們帶到看守所一工作人員面前,要求對方負責辦理。事情卻在隊長走後發生了轉機——工作人員稱“根據單位內部管理制度”無法安排會見。此後,兩名律師一紙訴狀將廣鐵公安處告上法庭。該案經過一審、二審,法院均認為不屬於行政訴訟受案範圍,駁回了兩律師的起訴和上訴。
  更離譜的事情發生在一名北京律師身上,該律師曾9個月沒有被批准會見當事人。2007年3月,他將遼寧省公安廳告上法庭,“上午提起訴訟,下午法院就通知我去領裁決書。法院裁定對我的起訴不予受理。”不過,第二天,他就被允許會見當事人。
  儘管結果不盡相同,卻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律師“會見難”的冷硬現實。更有人士認為,“會見難”讓刑辯律師感到路子越走越窄。
  法治周末記者獲悉,《北京律師發展報告2011》顯示,2004年至2010年間,北京律師刑事辯護率雖然有波動,但逐年下降的總體趨勢明顯。2004年,北京律師的人均刑事辯護率為0.94件/人,到2010年降到0.37件/人,不及2004年的一半。
  報告指出,這種下降趨勢是全國性的,但北京的下降幅度更大,顯著低於全國平均水平。同時,律師辦理刑事業務的意願也在一定程度上有所降低。
  從律師法到新刑訴法
  法治周末記者瞭解到,針對“律師會見難”問題,法律法規方面的逐步完善最早可追溯至1996年的刑訴法修訂。
  1996年3月,刑事訴訟法進行了修訂,將律師介入刑事訴訟的時間提前到了偵查階段,規定律師在偵查階段可以會見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幫助。
  但是,該法也規定了“偵查機關可以視情況在場陪同”;“涉及國家秘密的案件是否安排會見要徵得偵查機關的許可”等,同時律師沒有完整的閱卷權。
  2008年6月1日,全國人大對律師法進行修訂,力圖破解刑辯律師執業“三難”。修訂後的律師法第三十三條、三十四條、三十五條分別規定律師偵查階段會見無需批准和陪同、有權在審查起訴和審判階段閱取全部案卷材料、取消了對律師調查權的不當限制。
  浙江省律師協會刑事專業委員會主任徐宗新在接受法治周末記者採訪時表示,新律師法直接從立法上解決了刑辯律師執業難,極大地鼓舞了刑辯律師的工作熱情,再次刺激了刑辯律師業的發展。但是,在實施中,不少法律界人士認為,新律師法規定的條文與當時的刑事訴訟法有衝突。
  比如,新律師法規定,從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犯罪嫌疑人時起,律師可憑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委托書有權會見犯罪嫌疑人,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時不被監聽。
  但當時的刑事訴訟法卻規定,涉及國家秘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聘請律師,應當經偵查機關批准;律師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時,偵查機關根據案件情況和需要可以派員在場。這一法則在一定程度上遭到了地方部門的濫用。
  為了進一步推進法治,更好地保障人權,促進司法公正,全國人大對刑事訴訟法進行了再一次修訂,在2012年3月14日公佈,於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新實施的刑事訴訟法,吸收了律師法對律師辯護權的條款。規定律師在偵查階段即為辯護人身份,除危害國家安全、恐怖組織犯罪、特別重大賄賂案件這三類案件外,可以不經批准和陪同,持委托書、律師執業證、律師事務所證明此三證即可會見;在審查起訴階段即可對所有案卷材料進行查閱和複製;在審判階段,有完整的閱卷權,有調查取證權和申請調查取證權。
  中國政法大學教授顧永忠表示,新刑訴法就律師與犯罪嫌疑人的會見而言,有幾個突破:
  第37條第2款規定:“辯護律師持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委托書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應當及時安排會見,至遲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由此可見,辯護律師可直接到看守所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需經辦案機關批准、安排。一方面規定“應當及時安排會見”,另一方面又為了防止故意拖延安排會見,要求“至遲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顧永忠說,此舉既體現了原則性,又考慮了訴訟活動的實際情況。
  第37條第4款規定:“辯護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瞭解有關案件情況,提供法律咨詢等;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實有關證據。辯護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時不被監聽。”
  這就意味著:首先,辦案機關包括偵查機關不可以在律師與犯罪嫌疑人會見時再派員在場;其次,也不可以通過技術手段監聽會見時雙方的談話內容。從立法精神上講,“不被監聽”是為了保障辯護律師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的秘密性,有利於他們建立相互信任,也有利於排除外來因素對他們會見的干擾。
  新規尚存不足之處
  今年1月20日,浙江省公安廳、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和省司法廳聯合下發《關於刑事訴訟中充分保障律師執業權利的若干規定》。
  這是繼《辦理阻礙辯護人訴訟代理人依法行使訴訟權利案件暫行規定》、《關於積極開展庭前會議工作的通知》後,浙江省政法部門聯合制定出台的又一項貫徹落實新刑訴法、保障律師執業權利、規範刑事訴訟活動的規範性文件。
  法治周末記者註意到,新規明確:辯護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在看守所內的律師會見室進行。看守所應當按照規定,設置適量的律師會見室,並提供相應的工作條件,確保律師能按時會見。在律師會見室被占用的情況下,經律師要求,看守所可以安排在審訊室進行會見,並關閉監聽設備。
  記者註意到,新規中最重要的一點,是“辯護律師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時不被監聽。”為保證人員和場所安全,看守所可以通過實地外圍巡查或者視頻檢查等方式,進行安全監控,但以不能獲悉會見談話內容為限。
  浙江省司法廳有關人士表示,該規定的實施,既是貫徹落實新刑事訴訟法、完善防範冤假錯案制度的一項重要舉措;也是加強和改進律師工作,切實解決律師執業“三難”問題的一項實效工作,在保障律師執業權利、推動律師事業發展等方面將發揮積極作用,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浙江省律師協會刑事專業委員會主任徐宗新告訴法治周末記者,新刑訴法實施後,在個別看守所依然存在按照原刑訴法規定操作,即辯護律師在偵查階段會見需辦案機關批准甚至陪同。有些看守所甚至規定,如果犯罪嫌疑人口供未突破就不允許律師會見。同時,個別看守所實行事實上的辦案機關“許可會見制度”,擴大解釋限制會見權,將涉黑案件解釋成“三類案件”,明確表示會見仍需辦案部門許可。
  徐宗新表示,《關於刑事訴訟中充分保障律師執業權利的若干規定》的出台,是一次破冰之舉,有著諸多亮點。比如,“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要求會見辯護律師的,看守所應當在三日內轉達其辯護律師”,明確規定了看守所通知律師會見的義務。
  “看守所在查驗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委托書或者法律援助公函後,應噹噹場安排會見。”防止看守所人員在可以當場安排的情況下惡意不安排,防止以“48小時之內安排均為合法”為由變相限制律師會見,確立了當場安排會見的原則。
  “律師尚未向辦案機關告知接受委托情況而到看守所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經審核,應當提示辯護律師及時將受托情況告知辦案機關,不得以尚未告知為由拒絕安排會見。”這一規定,解決了看守所以律師沒有告知辦案機關委托情況而限制會見的問題,明確律師會見不以告知委托為前置條件。
  除此之外,新規還確定了會見室調劑制度,明確規定和保障了在押犯罪嫌疑人的通信權。徐宗新表示:“這在保障三類案件犯罪嫌疑人的辯護權上十分重要,當會見權受限制時,律師可以通過寫信的方式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幫助,意義非常重大。”
  記者瞭解到,該規定根據新刑事訴訟法、律師法和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和精神,對律師在刑事訴訟中的委托、會見與通信、閱卷、調查取證、參與辯護、申訴控告等執業行為中的權利和義務進行細化和落實,特別是對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指定人員代為聯繫辯護律師制度、實習律師參與辦案制度、同步錄音錄像查閱與非法證據排除制度、重要刑事程序告知律師制度等上位法律、法規尚未明確或缺乏操作細則的情形,首次以制度的形式進行完善,從而使新刑訴法的相關規定具備可執行性和可操作性。
  上海大邦律師事務所律師丁金坤在接受法治周末記者採訪時,提出了不同意見。他指出,規定中第23條,辯護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得有下列行為:除核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本人口供以及辨認等情形外,將從辦案機關複製的案卷材料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閱看;其他違反法律法規等規定的情形。看守所工作人員如發現辯護律師有本條第一款所列行為之一的,應當及時制止;對不聽勸阻的,應當終止當次會見,併在三日內將有關情況通報辦案機關、其所在的律師事務所、所屬律師協會和司法行政機關。
  丁金坤認為,在司法實踐中,為了充分辯護,律師與當事人要核對證據,當事人是可以看一些書面材料的,這在法理上也是成立的,但上述規定卻限制了這個權利,意味著被告人不能看指控自己犯罪的所有證據。因此,丁金坤認為,浙江省四部門出台的這份文件尚存不足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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